每逢节假日临近,消费者开始集中选购货物,各商家也使出浑身解数,推出各种促销措施,想趁这些黄金消费时机赚个盆满钵满。针对这一情况,区消协通过本报发出消费警示,请消费者注意节假日期间市场上存在的各种消费陷阱,防止上当受骗。
警示一:虚假打折
在节日期间和换季时节,一些商店频频出现“年底大清仓”、“节日特价”的招牌,这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商家销售的商品是不是即将过保质期、有没有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存在瑕疵。而有的商家甚至采用明降暗升的手法,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买到的打折商品高于原价。
案例回放:2005年12月,乔司消费者吴女士,节前趁打折到江南食品市场某经营部购买了6箱伊力特曲,共780元,用于喜宴。这些酒一次性开封,很多客人在饮用后很快出现口干舌燥、脸色煞白、头晕目眩等情况,幸好及时送医院检查,没有大碍。事发后,贩卖假酒的经营者已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000元。
消费提醒:消费者面对“降价热潮”要保持清醒头脑,对食品、化妆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要特别留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要素。
警示二:赠送陷阱
节假日期间,“买300送100”、“买一送一”之类的促销口号屡见不鲜,但当一些消费者用赠券消费时,却被告知还有“附加条件”,导致使用赠券消费反而要花费更多的现金。而所谓“买一送一”,送的并不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同等价值的商品,往往是买一台电磁炉送一只锅,买一条裤子送一双袜子等。
案例回放:2004年12月,几个临平人来到余杭区消协投诉,称位于邱山农贸市场二楼的一家品牌服装特卖场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几天前,他们被告知在这里买东西可抽奖,其中最末奖是“50元现金礼券”,结果很多人抽到了,但等使用时,商家却说“用一张50元现金礼券起码再消费200元”,大家感到被愚弄了。
当天,消协即要求店家在广告显眼位置添加相关解释性文字,以确保后续消费者第一时间知道所谓“现金礼券”的使用条件,并表示将进一步做出处理。而店家也于当天承认“广告表述不周,考虑不够周到仔细”。最后,该品牌服装特卖场在本报刊登了《公告》,文中对消费者表示了歉意。
消费提醒:此类促销广告,商家宣传的既不明确也不完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此,消费者在消费前应向商家了解清楚“赠送”的全部条件及相关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警示三:“霸王”告示
经营者无论以多低的价格出售商品,都不能推脱对售出商品的三包责任。某些商家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店堂告示或声明,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上增加了不公平交易条件。
案例回放:2005年1月,海宁许巷的杨女士在木桥浜路一家砂锅店吃饭时,提包被偷,连同包里现金、手机总价值6500元左右。与店家交涉时,店家以“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补偿。后经消协及时调解,店家给予消费者一定经济补偿,并表歉意,承诺将做好店堂安全管理工作。
消费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遇到商家出示的不平等规定时,要理直气壮地拒绝,或及时向消协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