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08年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须在“其他类”项目中编报。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残障生单考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还必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对考生选考科目的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以便考生能及时了解院校招生信息和准确填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属地为广东省的院校还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网址:www.ecogd.edu.cn)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的选考科目、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状况要求、收费标准等。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今年我省文科生源比例较高,理科兼招文科的专业应适当向文科倾斜。
3、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体尖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在上报计划时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的编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内容应简明扼要,文字表达要准确。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要求,对加分考生或调整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6、高等学校应在4月1日前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上传招生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方准予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高等院校应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含体育、艺术)、理科两册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有变化,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方可招生。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调整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调整计划主要用于解决生源不平衡问题。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预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