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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查流程不完善 借款人跑了由担保人来背债

最后更新:2008-09-23 09:19:03 来源:深圳晚报 文字大小:【】【】【

  担保人不好当。在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名后,孟先生说他没过一天安宁日子。他的个人房产遭到查封,理由是借款人黄某不肯还款,他作为担保人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孟先生提供给记者的银行合同上看,银行将以购房贷款贷出的资金直接打人了借款人黄某的个人账户,对此律师表示,银行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中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

  担保人: 银行审查不力“骗”担保

  孟先生是一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2003年11月,同事黄某找他及其另外一位同事做贷款买房的担保人,碍于情面,且购房有房产抵押,他们就在银行方出示借款合同后签字了。合同上的借款用途明确为:购房,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借款利率为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只是,孟先生忽略了合同编号“消借”字样,且因充分信赖银行,没要求银行出示借款人的购房合同。

  后来,借款人黄某因故离开了公司,直到2005年孟先生收到一份仲裁裁决书,他才知道黄某居然欠债未还。“黄某断供了,银行并没有及时通知我,仲裁时我因为搬家没有收到通知,在我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裁定:我作为担保人之一对黄某应付银行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借款本金129374.69元加上其利息、罚息若干,合计近20万元。”

  孟先生对此表示不服,并积极联系借款人黄某。黄某在2007年表示会偿还贷款,只是令孟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后,孟先生位于南山的惟一一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

  “后来我调查才知,当初银行是直接把15万元用于购房的贷款打入了黄某的个人账户,且没有审查黄某的购房合同,这说明银行审查不力,不仅如此,银行在黄某断供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我,导致我遭遇这么大的损失,我感觉自己被银行和黄某合伙给骗了。”孟先生十分愤怒。

  银行: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借款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该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心理预期。“该产品不属于房贷,是银行针对航空公司所开发的信用贷款产品,并不严格限制用途,故将贷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银行不用审查具体资金去向。后来,银监局规定购房必须签订购房按揭贷款,银行就停止了此种购房的信用贷款业务。银行方和委托的律师已向借款人黄某进行了多次追讨,借款人不管是出于主动还是恶意,在他无力偿还的前提下,担保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银行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银行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担保人有借款人的最新消息或得知他有偿还能力,应主动与银行联系。

  律师: 房贷打入个人账户银行或违规操作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兴表示,银行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中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银行有违规操作之嫌,短期消费贷款合同却用于购房;未尽到审核义务,如购房贷款合同,放款前需要查看房产买卖合同、首付款付款证明等,即使是短期消费贷款,也需要审核消费合同;银行如按房贷放款,应该打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指定的前任业主账户,但是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入借款人账号,给他人骗取贷款创造了机会。

  针对银行所说的“信用贷款”,陈兆兴律师指出,既然属于针对该航空公司员工的信用贷款合同,就不应当设定担保。当银行发现借款人断供,没有及时通知担保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追款,这表明银行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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