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时间
2008年8月
二、依据及有效期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五年,到期后自动失效。
三、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类别
1、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
2、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3、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4、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四、资金筹集方式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个人及单位所缴款由市社保局每季度一次从各参加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托收。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五、可享受的待遇
1、参加人员可到自选的两家综合性约定医院(可供选择的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及所有市属专科医院就医。就医时,门诊凭有效医疗证及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门诊结账单》记账,住院须持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住院结账单》办理有关手续。宝安、龙岗区的参加人员可到辖区内区、镇公立医院就医,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2、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就医时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账,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住院费用医院记账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经费自筹单位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
3、家属统筹医疗年内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市内急诊、市外转诊、特殊检查治疗、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急危重病人使用进口药、输血等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六、不得享受待遇的情形
1、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
2、实施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3、故意自伤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