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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辞职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辞职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最后更新:2008-08-14 08:52:57 来源:2008年8月14日《晶报》A4版 文字大小:【】【】【
一、公布时间

    2008年8月14日

二、内容

     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对原文进行了20项的修订。其中在公务员辞职方面,新增了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条款。过去公务员辞职后如果想到与原有工作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只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来明确的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公务员暂不辞退,现在改为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在辞退情形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纪行为的;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等情形,在新的《实施细则》辞退情形中没有提及。根据新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比老规定延长了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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