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25日)
二、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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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策对象类别 |
优惠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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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 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
- 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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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役军人 |
- 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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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 |
- 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万至两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
- 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广东省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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