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首页 >> 社保 >> 社保动向 >> 社会保险:深圳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2008年7月1日起)
社会保险:深圳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2008年7月1日起)

最后更新:2008-08-07 11:57:38 来源:2008年8月7日《深圳商报》A3版 文字大小:【】【】【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户籍员工1940元/月,非深户员工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一、时间

    2008年年7月1日起

二、 主要调整如下
    1.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调整为1000元,特区外调整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2.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
    3.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680元。


相关文章
评论
  • 业务联系QQ:业务咨询请与我联系 业务合作及广告联系:0755-26990070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传媒分公司
    粤ICP证03016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