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容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受理机构接到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备时,应受理,并出具回执;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的居民应当提交的材料,不让他们多跑冤枉路。同时,居民在办证过程中有疑难问题或遇到有意刁难,可以向各分局公布的电话投诉,或者直接上深圳市居住证信息网进行网络投诉,推居办工作人员将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