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资讯 >> 人事经理不得任本单位工会主席(2008年8月1日起实行)
人事经理不得任本单位工会主席(2008年8月1日起实行)

最后更新:2008-07-31 08:46:26 来源:2008年7月31日深圳新闻网 文字大小:【】【】【
      重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其中一条新的规定。

    一、实行时间

    2008年8月1日

    二、内容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会成员。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做了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3年制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而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新的“实施办法”中,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规定,提出了“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应当自设立或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相关文章
评论
  • 业务联系QQ:业务咨询请与我联系 业务合作及广告联系:0755-26990070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传媒分公司
    粤ICP证03016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