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的综合医疗保险费,在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后,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60%记入个人账户,40%记入共济基金;
二、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则各按50%记帐;
三、对年满45周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财政和用人单位应为其个人医疗账户提供一次性启动资金,标准是:截至1996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的5%,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0%。 初次参保时,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从而为年龄大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注入多一点资金用于门诊。
四、对少数需在门诊和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患者, 也给予一定的照顾, 即对癌症病人在门诊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 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搞排斥药等大病患者,其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金支付90%,个人支付现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