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本市户籍职工的医疗保费缴交标准为职工缴费工资的9%,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2%;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个人不负担。
三、月缴费工资基数实行“保底封顶”,即不得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资的60%,不得高于300%。参保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自付现金10%,退休人员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