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深圳户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
二、劳务工和处于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深圳户籍职工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基金统筹,不设立个人帐户,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参加特殊医疗保险。
四、医疗技术劳务门诊诊金和住院诊金全数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门诊诊金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本人现金支付;住院诊金由共济基金支付。挂号费仍由个人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