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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及对医疗服务的要求

最后更新:2008-07-18 11:33:29 来源:2002年8月1日《南方都市报》A10版、2002年02月20日《深圳商报》A05版、2000年10月19日《深圳商报》第07版 文字大小:【】【】【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
    ㈠定点医疗机构是指:
    通过社保部门资格审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2.要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
    3.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合理引导患者列多利用基层医疗服务;
    5.要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㈢非公立医院纳入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是根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方便参保病人就医等原则确定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要求
    ㈠定点医疗单位要按照卫生局、物价局和财政局审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服务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㈡为参保职工提供新的需要纳入市社保局付费的诊疗项目,必须取得市社保局的同意。
    ㈢参保人就医时必须验证,要保障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㈣医生用药严格执行《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规定。
    ㈤处方用药要以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或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审批类药物,需报社保局批准,否则不予偿付。
    ㈥严格掌握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不开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出院病人带与本病有关的治疗药品,一般不超过7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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