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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最后更新:2008-07-18 11:28:06 来源:2000年4月24日《证券时报-百姓投资周刊》B4 文字大小:【】【】【

第一类:服务项目
    挂号、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争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医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科、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其它类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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