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时间:2001年2月1日
内容:
一、把原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修改成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统一缴费基数上,费率也由原来的17%降到13%。
二、在原有的养老保险条例中,镇以下“三来一补” 非深圳户籍的劳务工是不能参保养老待遇。新施行的养老保险条例打破这个规定, 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2001年4月份,市外来劳动力市场推出了为暂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外来员工代办保险的新业务。 暂时无固定职业和单位的外来员工也可以以个人身份通过劳动事务代理缴交社会 保险。
三、深圳户籍的员工养老保险也有明确规定
1.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都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未满15年的,除一次性退给保金外,还本人达到退体年龄时付给本人几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平均工资,交纳社会保险金几年就发给几个月。
四、缴纳比例
㈠从2006年8月1日起,养老保险政策将有五大变化:
1.非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将由原来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减轻企业和非户籍员工的缴费负担,而户籍员工缴费基数下限维持不变;
2.调整缴费比例,将企业和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高到18%,其中企业缴纳为10%,个人缴纳为8%,以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3.改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将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4.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突出表现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有较大变化,以体现激励约束机制;
5.设置新老制度相衔接的五年过渡办法,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㈡原旧资料:
新养老保险条例,统一了缴费基数。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外来劳务工缴费比例同。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列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五、新条例在共济基金和超龄调入深圳的员工缴费上也做了修改和补充。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六、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2.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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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及缴纳标准(旧方案)
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应按规定向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方式是由职
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单位凭营业执照、政府批文到社保局领取表格按规定填写,然后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相片即可。如职工跳槽,新单位应凭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号码继续缴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
一、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每月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是:共济基金部分, 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个人帐户部分, 用人单位和职工合计缴纳月工资的12%,其中职工个人负担5%。
二、持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每月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0%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是:共济基金部分,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的3%缴纳,个人不交纳;个人帐户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月工资的7%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3%。
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暂住人员如离开本市,其保险积累额将会转到当地社
保机构,而对于一些还没有设立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