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5%),个人现金支付10%(退休人员支付5%)。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其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具有本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其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自理。
三、参保人离开本市、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继续享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发还本人。出境定居者,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本人。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余额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