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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本政策

最后更新:2008-07-18 09:24:23 来源:2004年3月10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宣传手册] 文字大小:【】【】【

一、统筹医疗的政策依据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号)

二、参加条件

    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在深圳市居住、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自愿参加统筹医疗。

    ㈠申请人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超过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无固定收入,依靠申请人抚养的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

三、统筹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

    所在单位给参加人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每人每月缴纳1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单位、个人共同分担。统筹医疗暂时不个人帐户。

四、统筹医疗基金的待遇

    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门诊、住院时财政、单位、个人的分担比例是:
    ㈠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帐,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责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
    ㈡住院费用医院记帐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

五、统筹医疗的定点医院

    参加人可在全市18家统筹医疗定点医院的任一家就诊。

六、统筹医疗管理及费用结算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医疗工作。年终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时,各参加单位年终分摊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年度费用支出总额-单位年度定额)×50%

七、统筹医疗参加程序

    ㈠申请人:将户口本原件、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参加人员免冠彩色近照一张交单位经办人。
    ㈡单位经办人:填报《深圳市参加职工家属统筹医疗申请表》。
    每月15-20日受量、审核参加单位新增人员参加统筹医疗资料;次月1日发放新证并生效使用。

八、统筹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程序

    参加人因急诊在市外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凭病历、有效医疗单据及费用清单到市社保局审核。

九、统筹医疗定点医院费用偿付程序

    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和住院结帐单及统筹医疗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市社保局于当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统筹医疗费用划拨给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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