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深圳市企业员工缴费比例仍按《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1年2月1日的比例执行。(2003年10月23日咨询社保局)
一、时间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范围及比例
㈠范围
广东省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所调整,
㈡新旧缴费比例:
新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一般企业工作人员同时按新的缴费比例:8%缴费原来的缴费标准:6%;
㈢具体内容
1998年标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广东省统一按参保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其中,参保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2003年7月标准: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从上年度的6%提高至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也相应减少,从原来的5%降低至3%,这意味着社会统筹金比原来增加了2%,在目前养老基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和互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同时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是为了便于和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