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穗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月增过百元
据规定,执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惠州、江门和中山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1元、155元、100元、99元、74元、84元、84元和99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222元、310元、200元、198元、148元、168元、168元和198元;执行其他地区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3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6元。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再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二、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有额外加钱
㈠根据规定,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还有额外增加。具体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㈡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㈢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增加养老金及伤残津贴2008年1月起计发
㈠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调整。
㈡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和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㈢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起计发,其中2008年1月、2月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额在2008年2月发放。3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标准发放。原工商业者的信息在采集、审核后,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补发。职工涉及本次调整的相关信息需要重核的,由省社保局核实后按照相关标准补发调整增加额。此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