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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改后放宽条件限制

最后更新:2008-07-17 08:35: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字大小:【】【】【

一、会议通过

      2008年07月16日下午,市长许宗衡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四届10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批准了该条例的修改决定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内容

      1.修改后的条例将根据各职业、工种不同特点设置适当的报考条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报考条件的职业,适当放宽工作年限的限制,并允许越级报考,同时适当放宽技能竞赛获奖者直接申请技师鉴定的条件,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今后,深圳市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适当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等方面的限制,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更加与时俱进。
  
  2.修改后的草案决定将原本的职业技能登记由原来的初级、中级、高级,修改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级别;并加大了考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考生在技能鉴定中作弊会取消鉴定成绩,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同职业、同工种的技能鉴定。
  此外,管理体制上,在原有的劳动部门、鉴定委员和鉴定机构三位一体的模式基础上,增加了鉴定指导中心,从而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二、调整背景

      据相关部门统计,深圳劳动力市场每年对技能人才需求10.5万人,而具备技能等级的求职人员仅5.3万人,缺口5.2万人,其中中级工以上缺口每年达3.7万人,尤其是高技能人才极为缺乏。
      深圳市于1997年颁行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虽然率先在全国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经落后于实际需要,尤其是对于鉴定报考条件方面存在管得过死、门槛过高、标准单一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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