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
㈠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2.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3.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4.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5.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死亡的;
7.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在本市就业后,旧伤复发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员工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2.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二、工伤保险支付方法
㈠员工因工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因医疗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自费药品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目录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医疗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但抢救期间除外。
㈡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拒不垫付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并对用人单位处以垫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工伤认定后,先行垫付的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经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的费用向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追偿。
㈢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1.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同类康复器具的国内平均购买价格和安装费用为准。
2.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⑴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二十四个月、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⑵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五支付;
⑶护理(扶助)补助费:经认定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伤残员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扶助)补助费可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四十八个月、三十六个月、二十四个月、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3.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⑴丧葬费:按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⑵一次性抚恤金:按四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⑶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①供养亲属一人的,每月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②供养亲属二人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③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5.被供养的亲属是深圳户籍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五款标准分别提高二十个百分点支付。非深圳户籍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
6.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因工伤残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医疗期满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8.伤残员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病情加重,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后残废等级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补偿金只补差额部分。伤残员工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后,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
10.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序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上年深圳市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的0.3%、0.6%、0.9%,根据上年工伤发生情况,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40%。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在税前提取。
四、工伤保险待遇
㈠因工死亡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1.报销医疗费;
2.丧葬费按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
3.一次性抚恤血按48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
4.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1-3人分别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60%、80%标准发放。
㈡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残废)的工伤保险待遇:
1.报销医疗费;
2.一次性补偿金:1-4级残废分别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倍、22倍、20倍、18倍的标准发放;
3.残废补助金:1-4级残废每月分别按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的标准发放;
4.护理补助费:1-3级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标准发放。
㈢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残废)的工伤保险待遇:
1.报销医疗费;
2.一次性补偿金:5-10级残废分别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的工资的48倍、36倍、24倍、18倍、12倍、6倍的标准发放;
㈣因工负伤未致残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报销医疗费。
㈤其他待遇包括:
1.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由社保机构负担,旧病复发后病情加重、残废等级变更的按新的等级调整待遇并补差;
2.康复器具的购买安装、维修、更换费用按国产的价格报销。
3.工伤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伤者负伤前1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
㈥可申请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有关规定:
1.1-4级残废残废补助金和护理补助费按10年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2.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发放的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