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事故预防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甚至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工伤员工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六、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展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㈠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
㈡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申请评残:
⑴医院疾病诊断书
⑵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⑶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2.轻伤:
⑴补偿审批表
⑵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⑶参保花名册
⑷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⑴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⑵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⑶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⑷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⑸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⑴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⑵抢救医疗费单据
⑶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⑷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
⑹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⑴审批表
⑵伤残程度鉴定表
⑶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