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2006年8月起
二、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下称《规定》)
三、内容
㈠2002年以来,我市就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要在深圳市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了要在深缴纳社会保险实际累计年限满15年外,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㈡“已获通过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了缴费年限最少15年,取消了退休前5年必须连续在深圳缴费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在深圳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非深户的农民工,不管是在深圳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个企业工作,只要在深圳缴费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如果非深户员工到了退休年龄时,在深圳缴费未能满15年的,社保部门除了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额外,还将按其参保年限的长短给他一笔相当于当时社会最低工资数倍的额外补偿金。
㈢对于深圳户籍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户籍居民如果退休时在深圳缴费未能满15年的,今后可以采取延缴延退的方式,来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目的,就是不够15年的,可以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缴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