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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有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何变化

最后更新:2008-06-25 08:39:53 来源:晶报 文字大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有关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五点变化:

一、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从业人员实际支付合理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三项目经费扣除比例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二、三、四、五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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