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2007年12月25日后(包括12月25日)具有低保资格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符合2007年度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该类家庭如果已经主动退保的话,现在可到市民政部门重新申请低保资格,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请恢复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2008年6月初正值6006套保障性住房终审阶段,其中有100套属于廉租住房。据了解,这100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
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
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另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1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扩大的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1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1.家庭成员持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的;2.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连续5年享受低保待遇的;3.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连续2年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亲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