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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最后更新:2008-06-04 09:21:46 来源:深圳商报 文字大小:【】【】【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一)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三、符合下列扩大的条件之一的家庭,若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申请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若现未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同时符合第(一)点基本申请条件,可以直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持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的;
  2.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连续5年享受低保待遇的;
  3.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连续2年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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