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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减征个税(2008年)

最后更新:2008-05-21 16:30:54 来源:2008年03月28日《深圳商报》A2版 文字大小:【】【】【

  一、时间

  2008年3月27日(公布时间)

  预计新政策将于2008年4月份正式出台并实施

  二、公布部门

  深圳市地税局

  三、下发文件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过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降低私房出租业主的税收负担,调低综合税率,旨在降低房屋租金,让无房者能够租得起房。

  五、税收政策

  ㈠2008年4月1日起新政策将征税情况也分为两档:月租金收入低于5000元和5000元及以上的,两个档次的综合税率相比现行政策均有所降低,将大大减轻私房出租业主的税收负担;

  房租月收入低于5000元,按4.1%的综合税率征收;

  房租月收入5000元及以上的,按6%的综合税率征税。

  2008年4月1日前的私房租赁税收政策为:

  房租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按照4.1%的综合税率征收;

  月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按8.22%的综合税率征税。

  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㈢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等。

  六、备注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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