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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持有多年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可分批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最后更新:2008-04-17 10:30:36 来源:2008年4月16日《深圳晚报》A16 文字大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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