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3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实施后,对于深圳市经济特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做了如下规定:
一、 新法公布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内企业原先按规定享受15%的低税率,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二、 新法公布后成立的特区内企业
新法公布后成立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执行。
2008年3月6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