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2006年1月1日-2008年2月29日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所得工资减去1600元减去基本养老保险金减去医疗保险金减去失业保险金减去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后的余额。
每次应交纳的税金=全月应缴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适用)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额(%)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