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种类
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二、申请条件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根据(1992)粤劳险第51号《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规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三、提供材料
1.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工伤医疗有关材料;
5.(原始病历、X光片、CT、MRT及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四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并领取《鉴定通知书》。经市属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由参保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办理;
2.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