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生育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范生育医疗保险,确保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该《办法》明确规定,深圳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专款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管理模式,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市财政将给予补贴。
二是明确保障范围,满足育龄妇女需求。新《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即参保人的围产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均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手术不能记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不能落实和生育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健全了生育医疗保障制度。
三是社会共同负担,享受优待人群广泛。该《办法》明确规定,具有深圳户籍的所有在职人员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深圳市计生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