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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

最后更新:2007-11-22 08:58:45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文字大小:【】【】【

一、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应提供的资料: 

      (一)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补充中心有参考样板)
      (二)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帐号;
      (四)成立补充保险委员会文件;
      (五)《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申报表》(在补充中心领取);
      (六)《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在补充中心领取)。
 
二、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程序 :

  (一)用人单位报"两件" 
  1.建立补充保险的请示;
      2.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草案);
      (二)市社保局审核"方案"。市社保局审核企业补充保险方案,并将意见反馈给企业。
      (三)用人单位报第九条规定的"六件"。
      (四)签订委托经办书。
用人单位与补充保险中心签订《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委托经办书》,企业缴款。
      (五)企业领取批复及有关资料。
      (六)建立参保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补充保险中心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原始资料档案。

三、社保部门经办补充保险其主要回报

  
(一) 是保底利率。即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息上浮20%,按年复利计息。
本息计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中。 
  (二)将来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综合收益进行再次分配给参保员工。
 
四、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可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其个人账户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全部积累额。
      (二)分次领取的办法: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七万元以内)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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