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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最后更新:2007-11-21 16:09:32 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文字大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属于:局行政事务机构

      办公电话:25943014
      传 真:25943064
      电子邮箱:jczhangzc@gdsz.lss.gov.cn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14、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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