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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的过渡、衔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特别规定】

最后更新:2007-11-16 16:07:41 来源:《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文字大小:【】【】【

【相关法条】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一次续签为第一次,前面多少次都不算数。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曰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某种情形,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无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有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均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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